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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解读】《苏州市市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 苏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2-12-13 15:12   访问量:

一、制定背景

从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乡村振兴。2019年8月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202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实施,都明确要求推动建立“三农”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确保“三农”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

近年来,为优化财政支农投入供给,完善财政支农政策顶层设计,中央、省、市先后出台了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提出了构建形成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相关工作要求需要在新的办法中加以体现。

此外,随着项目管理要求的提高,原文件中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以及资金的分配方式等没作明确,对项目管理的要求过于详细,无法满足统筹整合管理上的需要,必须加以调整完善。

二、制定文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3.《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

4.《省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38号,2018年11月9日)

5.《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委发﹝2019﹞36号,2019年10月21日)

6.《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21﹞9号,2021年8月9日)

7.《关于印发<苏州市级市立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预﹝2018﹞68号,2018年12月24日)

8.《江苏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标准化管理规范》(苏财法﹝2021﹞20号,2021年11月16日)

三、起草和征求意见情况

从2021年初,市财政局着手对有关财政、农业农村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进行梳理、学习,形成了本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先后征求局内部处室意见,并与农口相关部门进行了座谈,讨论意见吸收后,经过局领导两次修改,印发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涉及农业农村资金的17家部门征求意见,再发各县级市(区)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和部分乡镇财政分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继续完善。在此基础上,组织专家论证并修改,在政府网站公示,开展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廉洁性审查,最终形成当前送审稿,报局党组集体审议决定。

四、主要内容

1.着眼构建“1+N”支农资金管理框架。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以来,中央、省、市推出了一系列强农惠民农政策,财政支农资金涉及面广、项目数量多、资金量差异大,需要有一个总体指导性文件加以规范。参照《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结构形式,结合形势任务、探索实践和现实情况,起草本《办法》。《办法》对支农资金的定义、管理基本原则、部门职责、资金使用主体责任、设立调整撤销、分配使用、信息公开、绩效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同时,计划在此基础上,针对“十四五”期间重点支农项目,联合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具体项目管理制度,形成新一轮的支农政策管理框架。

2.体现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方向。在基本原则中明确推进财政金融互动,形成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倾斜、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投入格局。在支农资金分配使用中明确,以因素法为主,项目法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为辅。采取因素法分配的,根据综合性、个性化、绩效评价三种因素为依据,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切块下达资金。

3.重点突出财政资金管理职能。为此,在结构内容上,除了保留原明确的部门职责、资金使用主体责任、实行属地监管要求外,删除了原文件中主管部门实施的有关项目管理的一些规定,增加了资金设立调整撤销、分配使用方面的规定,对支资金管理基本原则、信息公开、绩效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五、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1.防范支农资金涉及面广、管理层级多带来的风险。支农资金补助对象主要涉及乡镇、村委会、农业企业、合作社、农户等,覆盖面广、管理层级多,容易出现管理漏洞。为此,办法在以往文件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市、县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职责,乡镇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属地管理,对支农资金申报主体、使用主体的责任也有明确,压实相关各方的责任,防范化解工作风险。

2.防范支农资金预算编制、分配使用过程中的管理风险。通过明确编制支农资金预算,必须有明确的政策依据、设立背景、绩效目标、实施期限、支持范围、分配方式、补助标准等要求,避免了政策设立的简单化,提高政策精准性,坚持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对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后,商市级财政部门,然后再实施项目公示、内部报批后,联合下达项目资金。市级层面有明确的操作规范,规避管理风险,也给各县级市(区)、基层提供了管理上的参考模式。

3.杜绝政策操作不透明、政策实施偏差得不到纠正的风险。办法强调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支农资金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政策要在“阳光下”实施,杜绝暗箱操作;通过加强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可以反馈政策实施效果,及时按流程调整政策措施。办法也明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支农资金安排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到期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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