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依法行政
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苏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2-12-13 15:15   访问量:

市各有关部门、各县级市(区)财政局:

现将《苏州市市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12日


苏州市市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市级财政支农资金(以下简称支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农资金,是指苏州市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分配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含所属单位)和各县级市(区),用于支持“三农”建设与发展的项目资金,不包括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用于正常运转以及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业务经费。

第三条  支农资金管理基本原则:

(一)坚持优先发展。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资金投向符合现代财政制度发展要求的公共事务支出和建设改革项目,重点用于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项目。资金适当向生态保护区域、农产品主产区域、经济薄弱地区倾斜。

(二)坚持量入为出。防止超出发展阶段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当期可承受、长期可持续。

(三)加强统筹整合。对中央、省、市各级财政支农资金进行科学有序整合,形成“权责匹配、相互协调、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的统筹整合长效机制。推进财政金融互动,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形成多元投入格局。

(四)强化绩效监督。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等挂钩。落实公示公开制度,增强资金使用透明度和群众参与度。加强财政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和资金申报使用主体责任

第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职责:负责支农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负责支农资金新增、变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组织支农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绩效管理、监督检查;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支农资金管理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职责: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做好支农资金新增、变更和撤销工作,建立健全支农项目具体管理制度;确定资金分配方式,制定支农资金实施方案和申报指南;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支农资金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按规定审定项目,落实项目后续的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等工作;运用部门网站,公开本部门项目资金分配情况;具体实施支农资金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级市(区)财政部门职责:执行支农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配合开展支农资金绩效管理相关工作;对支农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县级市(区)业务主管部门职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核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会同县级市(区)财政部门向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报送支农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等资料;具体实施项目和绩效管理工作;根据管理权限或者受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组织项目考核验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乡镇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属地管理。

第九条  支农资金申报主体的责任:按照申报指南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申报项目,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支农资金使用主体的责任:按照业务主管部门评审结果,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实施质量负责;按照资金用途使用资金,并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项目完成后,向本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管理以及项目资金清算等工作;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三章  支农资金来源和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支农资金主要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予以安排。按照江苏省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年度要求,落实一般公共预算支农支出目标任务和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

第十二条  编制支农资金预算,必须有明确的政策依据、设立背景、绩效目标、实施期限、支持范围、分配方式、补助标准等,符合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十三条  新增安排3000万元以上、支持期限三年以上、支持对象具有普惠性的支农资金,符合其中任一条件的,需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发起,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政府审定;其他在年度预算编制时,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提出建议,汇总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支农资金安排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到期后终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期满后需要继续支持的,按照新增设立要求重新申请设立。

第四章  支农资金分配使用和调整撤销

第十五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和资金管理需求,及时制定具体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支农资金分配方式以因素法为主,项目法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为辅。因素法是指根据与支出相关的因素并赋予相应的权重或者标准,对支农资金进行分配的方法。项目法是指根据相关规划、竞争性评审、专题论证等方式将支农资金分配到特定项目的方法。具体支农资金的分配方式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市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因素、权重及分配建议,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切块下达资金。

分配因素包括综合性、个性化、绩效评价三种因素。其中综合性因素主要包括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禀赋、经济发展情况、社会发展状况等;个性化因素主要包括产业布局、工作任务、政策倾斜、地区帮扶等;绩效评价因素主要包括绩效自评价、再评价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预算执行进度等。

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完成任务的,县级市(区)可以在涉农范围内,统筹整合使用资金。

第十八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结合相关规划、各地需求等实际情况,组织项目申报,根据需要采取会议评审、现场考察、集体讨论等形式确定项目,研究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并商市级财政部门,经项目公示、内部报批后,联合下达项目资金。项目立项后,业务主管部门可通过项目合同约定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并督促项目实施,确保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支出。

第十九条  支农资金使用主体原则上不得变更资金用途、项目计划和内容;确需变更的,报经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

第二十条  对预算支出进度较慢、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项目,在当年度进行预算调整,或者在编制下年预算时予以压减、撤销;对偏离绩效目标或者无法继续实施的,及时收回资金,统筹安排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  项目支持期限届满或者被调整、撤销后,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组织资金清算工作。

第五章  信息公开、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支农资金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密事项外,按照职责分工,向社会公开支农资金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结果和绩效管理信息等。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支农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与项目库入库、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项目资金决算相对应的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编制、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支农资金政策实施情况、预算编制、管理情况和绩效等实施跟踪监督。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资金使用主体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以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支农资金绩效管理成果和监督检查结果的应用,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支农资金申报、评审、绩效管理等有关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涉及政府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方式选取。中介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发表意见,对报告真实性负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发现监督对象正在实施财政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停止;对拒不执行的,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

第二十八条  资金使用主体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支农资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依法给予处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财政部门做出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的处理,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市级已出台具体管理制度的,按原具体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县级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支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17年7月3日苏州市财政局、中共苏州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苏州市水利局、苏州市农业委员会发布的《苏州市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3号)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苏州市财政局   网站支持IPV6   您是第个访问者
地址:苏州三香路998号 邮编:215004 电话:0512-68616851
ICP备案编号:苏ICP备10219514号-1 网站标识码:3205000001
苏公网安备 320508020106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