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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布2022年苏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

    苏财综〔2023〕12号


    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县级市(区)财政局、发改(经发)委(局):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2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23〕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编制了《2022年苏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及《2022年苏州市考试考务费项目目录》(见附件1及附件2,以下合并简称《收费目录》),并公布全市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是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权限由国家和省两级有权部门批准,我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全部收费项目,其中,加“▲”号的项目为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

    驻我市的中央部门和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未列入《收费目录》,其征收管理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对于省有明确规定而我市目前尚未开征的收费项目,相关部门或单位如需开征,应报市财政、发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2023年1月1日起,我市各部门和单位的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2023年1月1日以后国家、省发文批准立项、取消或调整的收费项目,按其文件规定执行,市财政、市发改委将适时动态向社会公布。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三、凡文件中明确规定试行期或制(暂)定收费期限的收费项目,收费期满前3个月由收费部门和单位向有权部门办理报批手续,收费期满后按有权部门重新明确的规定执行。凡到期未办理报批手续的收费项目,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停止收费。

    四、各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发改部门及时做好我市《收费目录》在本区域范围内的公布和贯彻执行工作。

    五、《收费目录》公布后,各地应将具体公布情况报市财政、市发改部门,原《关于公布2021年苏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22〕15号)废止。

    附件:2022年度苏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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