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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实施行政管理及审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代理记账机构资格审批、代理记账机构资格注销审批、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登记、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登记、代理记账机构信息变更登记和对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等。

二、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答: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企业登录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应当按属地关系向所在行政区域财政部门报送申请,应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

行政审批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3个月内,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三、申请代理记账资格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二)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四、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提供哪些申报材料?

答: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按属地关系向所在行政区域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申请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书面承诺书;

3.申请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书面承诺书;   

4.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5.《会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以上承诺书在文后附件下载。

五、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多长时间作出决定?

答: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并于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颁发执业许可证书。

六、申请人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多长时间必须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进行公示的网址是哪个?

答:申请人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必须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公示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七、代理记账机构(包含分支机构)每年向财政局报送备案材料的时间和内容?

答: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八、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法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登录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操作),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迁出地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审批机关。

九、代理记账机构在什么情形下,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

答: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十、代理记账机构违反《代理记账管理办法》需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受到什么样的行政处罚?

答:代理记账机构违反《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十一、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答: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十二、各区(市)财政部门办事窗口及电话是多少?

答:各区(市)财政部门地址及联系方式见下表:

序号

区域

具体受理部门及

窗口(地址)

联系电话

受理

窗口

管理

机构

1

姑苏区

姑苏区政务服务中心财政窗口(解放东路117号)

65227206

68727405

2

高新区

高新区科普路50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01,02,03,04号社会事务窗口

68753028

68751352

3

工业园区

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351号苏州工业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二楼57号社会事务窗口

62886666

66681193

4

吴中区

现在是吴中区苏街198号商务中心西楼三层社会事务窗口

65640003

65253761

5

相城区

相城区庆元路168号市民服务中心

67591820

85182246

6

吴江区

吴江区太湖新城(松陵镇)鲈乡南路1237号苏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太培教学楼三楼

63412957

63980349

7

昆山市

昆山市行政审批局5楼147窗口

57377051

57314171

8

太仓市

太仓市行政中心6号楼6A1809室会计监督和绩效管理科受理窗口

暂无

53540711

9

张家港市

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5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社会事业综窗

58696017

58180652

10

常熟市

常熟市政务服务中心(香山北路9号)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52826196

52898559


本解答中“10“20“30均指工作日。

本文对代理记账业务作出的解答,均以《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推进会计行业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贯彻意见》(苏财会[2020]14号)为依据,未尽事项及不妥之处以上述法规规定为准。

附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承诺书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会计行政审批事项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