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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22〕40 号)
来源: 苏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2-11-18 15:54   访问量:

市级各预算单位,各县级市(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推进采购人内控制度建设,提升政府采购绩效,落实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框架协议等最新要求,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223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一)编制范围

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包括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国际招标项目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一体化系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确定供应商(如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等),也应通过一体化系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编制要求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应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申报。

1采购人应在财政部门下达的“一下”控制数内,结合年度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规范编制。

2采购人应按照财政部近期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确定采购项目属性和品目,按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分类编制,不得自行设立政府采购品目。

3.各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1)对“一采多年”(分年度安排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按照2023年当年安排资金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以批准的项目金额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对202311日前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支付或已支付部分资金,2023年需支付合同价款的政府采购项目,对应预算指标不结转的,采购人应重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3)涉及多个采购人联合开展采购活动且属于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范围的,每个采购人编制本单位采购预算,并统一由一个采购人牵头采购,各采购人按照采购结果完成本单位的合同签订和资金支付。

4.对于适合以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购买主体应当根据指导性目录和实际需要,依法依规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不得出现“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的情况。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畴的,不论是否达到采购限额标准,采购人均应通过一体化系统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属于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范围的,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5.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采购人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填报采购实施计划、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具体招投标程序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执行。工程项目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且集中建设单位为国有企业的,采购人不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执行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

6.采购人应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严控涉密政府采购项目范围。涉密项目的涉密部分与非涉密部分能够拆分的,只能将涉密部分确定为涉密政府采购项目,非涉密部分应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年中调整

1.采购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严禁无预算、超预算采购,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及用途。因政策调整等原因,确需调整采购预算的,采购人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采购人签订补充合同前,应确保资金落实到位,需追加采购预算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一)公开采购意向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除小额零星采购外,采购人均应当通过“苏采云”系统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信息应真实完整,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公告发布前30日。未按要求公开采购意向的采购项目,不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强化采购需求管理

采购活动开展前,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有关规定,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并履行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程序,确保采购需求依法合规、完整准确。采购需求相关内容应在采购文件中充分体现。

(三)编报采购实施计划

采购人应当根据已批复的部门预算,通过一体化系统编报采购实施计划,实施计划中“项目名称、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品目、采购预算、预算资金”等要素内容应符合采购需求特点。

除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框架协议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施行前订立的定点采购协议等情形外,采购人均应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推送至“苏采云”系统;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采购实施计划还将通过“苏采云”系统推送至“政府采购交易管理平台”。

采购人应在开展框架协议第二阶段采购前,通过一体化系统编报采购实施计划。

(四)确定采购方式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选择公开招标方式,符合其他法定采购方式规定情形的,采购人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

对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需求和各采购方式适用情形,自行选择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集中采购目录规定实行框架协议的除外),其中询价采购方式只适用于货物;采购需求明确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也可选择公开招标方式。

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规定的单一来源适用情形。采购人不能充分说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原则上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接受市场检验。

(五)合理划分采购包(采购标段)

为确保采购需求得到充分满足,采购人应当合理划分采购包(采购标段),原则上按照“一个采购包(采购标段)对应一个供应商”的原则实施政府采购,形成合同标的与供应商的明确对应关系。

采购人通过“苏采云”系统实现采购实施计划的采购包(采购标段)划分。

(六)公告(公示)采购合同

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苏采云”系统填报合同信息,完成合同公告(公示),合同信息将回流至一体化系统。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在入围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和入围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

(七)加强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

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资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八)严格进口产品采购管理

我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已全面实行集中审核,对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严格按照进口产品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充分论证说明采购进口产品的必要性和资产配置情况;对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不得排斥国内同类产品参与竞争。

(九)优化网上商城管理

未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的小额零星货物,属于“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以下简称“苏州市网上商城”)品目的,采购人应优先通过“苏州市网上商城”采购;对于发布心愿单等功能后,“苏州市网上商城”仍不能满足需求的,采购人可按照单位内控制度和预算管理规定,选择其他线上平台采购,相关资料应留存备查。

除全省联动品目外,采购人通过“苏州市网上商城”“框架协议模块”确定集采目录内框架协议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

为推动采购系统共享融合,昆山市和张家港自2023年起使用“苏州市网上商城”,为确保平稳衔接,两地现有平台与苏州市网上商城并行使用。

三、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人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照《苏州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苏财购〔202216号)等规定,主动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创新、绿色采购、乡村振兴等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将纳入单位绩效考核范围。

主管预算单位应发挥部门主管和业务指导作用,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做好本部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和执行情况的公开工作。除法定例外情形外,4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应整体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预留其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

预算执行时,采购人应当在编制采购需求、采购文件,确定采购方式、评审规则等环节充分贯彻落实采购政策。

四、相关要求

采购人要进一步夯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决策机制,完善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明确岗位权限和责任,强化内部监督。采购人要明确负责政府采购的机构或配备专职采购人员,加强对确定采购需求、落实采购政策、选择采购方式、组织质疑答复、签订采购合同、组织履约验收等环节和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确保采购结果实现相关绩效和政策目标。

五、有关说明

(一)2023年苏州市(含所辖县区)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50万元,工程类项目6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

(二)本通知所称“以上”、“超过”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小额零星”指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且单笔采购金额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

(四)未使用“苏采云”系统、“政府采购交易管理平台”的地区,本通知涉及上述系统相关内容的,可根据当地实际做出相应调整。

(五)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因政策调整需要修改、完善的,将另行通知。采购人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联系,联系电话6861662068616651

苏州市财政局

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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