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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择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苏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5-12-23 12:26   访问量:

全市各预算单位、各县级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风险防范措施,提升政府采购质效,现就进一步做好代理机构选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等有关规定,除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以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采购人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根据项目特点、采购需求,综合考虑代理机构工作实绩和评价结果、监督检查及日常管理情况等,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为便于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我局开发了“苏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系统”。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江苏分网完成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已开通我市政府采购相关系统权限和功能,在我市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人员情况、代理机构收费情况、监督检查及日常管理情况、业务情况等,采购人可以从“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栏目中获取。

二、完善代理机构选择内控制度

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选择代理机构内控制度,在采购内部管理制度等文件中规定代理机构的选择程序、具体项目委托规则、委托协议等事项。选择代理机构相关事项的决策层级,由采购人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研究决定,并在采购内部管理制度等文件中明确。

采购人在选择代理机构时,要严格执行采购内部管理制度等文件中规定的选择程序、具体规则。

三、探索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

进一步探索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鼓励集中采购机构积极承接不同级次、不同地区采购人的代理业务,提升集中采购机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探索在全市范围内采购人可不受行政区域、所属级别的限制,自主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采购人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联系,联系电话:68616620、68616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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