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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解读】关于《苏州市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 苏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0-01-15 16:36   访问量:

根据我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要求,以及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实施第四轮生态补偿政策的意见》(苏府〔2019〕88号)文件精神,我局重新制定了《苏州市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字〔2015〕1号)。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主体

根据《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苏府规字〔2015〕3号)第三条规定: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根据《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第七条规定:市、县级市(区)财政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生态补偿工作。市、县级市(区)农林、水利(水务)、园林和绿化等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生态补偿工作。因此由我局牵头成立起草小组,小组成员包括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和绿化局、市生态环境局。

二、起草依据

《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2014年4月28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规字〔2015〕3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实施第四轮生态补偿政策的意见》(苏府〔2019〕88号)及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三、起草程序

首先我们草拟了《苏州市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版,送我局预算处及相关综合管理处室进行业务审核,在审核通过后召开市级相关部门、各市区财政部门座谈会,专题讨论《办法》修订。并且特邀市生态环境局、吴中区和相城区乡镇财政分局相关负责人作为专家代表提出修改意见。同时将《办法》通过市政府、市财政局网站发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生态补偿区域内受补偿村集体组织意见。我们根据收集的修改意见对草拟稿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并送交我局法规处和人教处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和廉洁性审查。

四、起草调整内容

(一)划分了章节,总则中增加了基本原则和责任主体。

(二)原办法起草时间早于《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我们将新办法与《细则》以及最新出台的《第四轮生态补偿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行了统一。

(三)对于在《细则》和《意见》里已经明确并且无需修改的内容不再重复。删掉了“第四条生态补偿资金承担方式”。

(四)明确部门职责。为增加新办法权威性,我们成立起草小组,以及根据最新的机构改革各部门职能,重新明确各部门职责,并且增加生态环境部门职责。由于我们市级对于湿地、公益林和风景名胜区的管理都在林业局,但是各个区基本都在资规局,所以根据部门意见,《办法》里涉及林业的统一表述为“林业主管部门”。

(五)明确资金使用用途。增加了《细则》中明确的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用途和程序,增加了《意见》中明确的在村级落实好生态保护责任的前提下,生态补偿资金可作为村级可用财力,删去了原来的禁止性条款。同时在生态补偿资金会计核算上,明确村集体收到生态补偿资金后应该计入“补助收入—生态补偿款”科目,支出设置“生态补偿支出”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增加公示与公布相关规定。原办法只明确了资金分配方案公布规定,根据《细则》补充完整审核结果公示和分配方案公布要求。

(七)对生态补偿区域内接受生态补偿资金的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强化生态保护责任意识,明确未落实保护责任并整改未到位的资金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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