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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苏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0-01-15 16:15   访问量:

各区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主管部门:

为了贯彻《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苏府规字〔2015〕3号)和《实施第四轮生态补偿政策的意见》(苏府〔2019〕8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市级生态补偿资金使用与管理,经商市有关部门同意,我们重新制定了《苏州市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财政局

2020年1月14日


苏州市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市生态补偿资金管理(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苏州市生态补偿资金是苏州市政府及各区政府对因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功能,经济发展受到限制的补偿对象给予经济补偿而设立的资金。

第三条 生态补偿资金的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责一致、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生态补偿工作,农业、水务、林业、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生态补偿工作。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区财政、农业、水务、生态环境、林业等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生态补偿工作;提出生态补偿标准方案,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定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方案;负责生态补偿资金审核结果和分配方案的公示;负责制定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规范生态补偿资金会计核算和档案管理,组织开展生态补偿资金绩效管理,监督生态补偿资金使用;做好生态补偿政策的宣传。

农业部门:负责水稻田生态补偿范围的认定;配合财政部门提出水稻田生态补偿方案;审核水稻田生态补偿申报材料;加强生态补偿区域内生态保护技术指导,监督水稻田生态保护落实情况;做好生态补偿政策的宣传。

水务部门:负责水源地生态补偿范围认定;配合财政部门提出水源地生态补偿方案;审核水源地生态补偿申报材料;加强生态补偿区域内生态保护技术指导,监督水源地生态保护落实情况;做好生态补偿政策的宣传。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生态公益林、重要湿地、风景名胜区生态补偿范围认定;配合财政部门提出生态公益林、重要湿地、风景名胜区生态补偿方案;审核生态公益林、重要湿地、风景名胜区生态补偿申报材料;加强生态补偿区域内生态保护技术指导,监督生态公益林、重要湿地、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落实情况;做好生态补偿政策的宣传。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第三章 生态补偿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公示

第六条 生态补偿资金根据市政府确定的范围和标准实施,实行分类申报、逐级审核的制度。

(一)申报。水稻田、重要湿地、水源地生态补偿资金,由村(居)民委员会向镇级财政申报。生态公益林、风景名胜区生态补偿资金由镇(街道)向区财政部门申报。

其他组织符合生态补偿资金申报条件的,可以在规定时间直接向区财政部门申报。

(二)审核。镇级财政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各村(居)民委员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镇(街道)审定。区财政部门会同区农业、水务、林业等部门对镇(街道)审定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汇总。

    (三)核定。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水务、生态环境、林业等主管部门,对区复核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核定当年度应拨付的生态补偿资金。

 第七条 生态补偿资金的审核公示与方案公布。

(一)审核结果公示。市、区财政部门将生态补偿资金审核结果在政务网上公示。各区财政部门公示各镇(街道)接受市、区生态补偿资金汇总数,其中镇(街道)接受生态公益林和风景名胜区生态补偿资金的要单列。镇级财政在补偿范围涉及的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公示栏将各村接受生态补偿资金的明细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二)分配方案公布。经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将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在政务网上公布,并将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告知区财政部门,由各区财政部门在区政务网公布并告知补偿范围涉及的镇级财政,再由镇级财政在补偿范围涉及的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公示栏公布。

第四章  生态补偿资金的拨付、使用

第八条 市级财政承担的生态补偿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给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将市、区两级生态补偿资金一并拨付给镇级财政。

 镇级财政应当在生态补偿资金到账后15日内将应拨资金拨付给村(居)民委员会,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滞留。其他组织的生态补偿资金,由各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

第九条 生态补偿资金应当用于维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经济、补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镇(街道)应当拟定生态补偿资金使用预算,报镇(街道)人大批准后实施。在村级落实好生态保护责任的前提下,生态补偿资金可作为村级可用财力。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拟定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案,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各区财政部门于每年7月和次年1月起7个工作日内,将本年度上半年和上年度生态补偿资金收支情况表上报市级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予以通报。镇(街道)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市、区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报告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生态补偿资金会计核算规范。村集体组织收到生态补偿资金,应在“补助收入”科目下设立“生态补偿款”明细科目,以专项核算生态补偿资金的拨入情况。按开支科目分别设置“生态补偿支出”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二条 根据《实施第四轮生态补偿政策意见》由市级财政对生态补偿政策创新给予的一次性奖励资金的使用,参照本办法第九条执行。

第十三条 生态补偿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的,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生态补偿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重点评价,评价结果上报地方人大和政府。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对未落实好生态保护责任及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市、区相关部门出具的整改通知书和书面告知情况,决定缓拨、减拨、停拨或者追回生态补偿资金。生态补偿对象因破坏生态环境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两年内不得获得生态补偿资金。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予以处理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镇级财政”包括生态补偿范围内各乡镇(街道)财政和开发区财政。

第十七条 各县级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并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水务、生态环境、林业等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4日起施行,2011年10月14日制定的《关于规范村级集体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方法的通知》(苏财农字〔2011〕208号)、2015年1月27日发布的《苏州市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字〔201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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