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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苏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0-12-07 15:11   访问量:

各区财政局,驻各区生态环境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

为加强市级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苏州市市级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市级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苏州市市级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在苏州市级范围内使用,由市级财政当年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体现公益、精准施策、结果导向”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三)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负责维护“苏州市财政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保障其正常运行;

(五)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对专项资金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三)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四)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建议;

(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分配方式,制定年度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库管理;

(六)运用“管理系统”,实现本部门专项资金“规范程序、公开透明、信息共享、动态监控”的目标;

(七)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

(八)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九)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按照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十)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各区财政局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执行专项资金预算;

(二)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

(三)配合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

(二)按照有关规定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等资料;

(三)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根据管理权限或者受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组织项目考核验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并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相关规定申报项目;

(二)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实施日常管理;

(三)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项目实施完成后,按照规定需要实施项目验收的,向本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五)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管理以及项目资金清算等工作;

(六)对项目实施质量负责;

(七)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

(八)法律、法规、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九条按照国家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和规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公益性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等重大项目,主要包括:

(一)水污染防治。包括:区域性、流域性水污染防治;入河排污口整治;水质较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风险防范;国控、省控、市控断面水质达标、污染防治;地下水环境保护等。

(二)大气污染防治。包括:重点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业区和重点行业有毒有害、恶臭气体、挥发性有机物(VOCs)防治;机动车污染防治;油气回收;应对气候变化等。

(三)土壤污染防治。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监测评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固废危废和污泥规范化处置;重金属污染防治等。

(四)辐射污染防治。包括:电磁辐射、核辐射污染防治等。

(五)农村环境整治。包括:村庄工业污染源整治;农村生活污水、农业废弃物处置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六)主要污染物减排。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总磷、总氮等主要污染物减排,以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增加的其他污染因子减排。

(七)生态环境保护。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编制;流域性、区域性、行业性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及环境管理技术研究;生物多样性保护;其他生态建设和修复。

(八)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和运行维护。包括:污染事故预警、应急处置系统、环境监测监控、环境信息系统等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和运行维护。

(九)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包括: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环境教育载体建设;公众参与。

(十)环境评估和奖励。包括:环境污染鉴定和损害评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奖举报以及环保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的考核奖励。

(十一)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支持下列项目:

(一)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

(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置场、景观、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卫生和绿化等城市维护项目,食品基地建设等农业发展项目以及与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无关的其它项目。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项目和预算安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联合下达项目任务及资金计划。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分为项目资金和切块资金。项目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切块资金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属于基本建设投资类的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属于市政府投资项目,执行《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属于市级电子政务的建设项目,执行《苏州市级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内容和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应会同财政部门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变更。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市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当年无特殊原因仍未实施的、结余或者结转1年以上的,市级对各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各区财政未分配并结转2年以上的,应及时收回市级总预算。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每年申报一次。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环保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组织项目申报。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列项目滚动预算。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项目单位要对自身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负责。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绩效管理等有关工作中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履行规定程序,独立客观发表意见,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生态环境部门对项目入库、项目实施进度、竣工验收、绩效评价、项目总投资及分年度资金需求等进行全过程信息管理,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等进行实质性审查;财政部门主要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程序性审查。

第十九条生态环境部门不得以项目的全部或部分相同建设内容重复申请使用本专项资金或其他市级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年初预算安排的项目,原则上当年内完成。生态环境部门应在收到下达的项目任务及资金计划的通知后,按照支出进度的考核要求,开展项目建设;项目完成后,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项目合同规定,及时规范组织项目验收。

第六章 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做好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绩效监控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健全监管机制,对项目前期工作、资金落实和使用、信息公开、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项目考核。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预算支出绩效运行与设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调整、暂缓或者停止该项目的执行,并将监控结果及时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市级下达的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编制、管理情况和绩效等实施跟踪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成果和财政监督结果的应用,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支出活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收回资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给予处理和处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有违纪违法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严重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17年2月10日印发的《苏州市市级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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