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苏州市市级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决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要求,我局重新制定《苏州市市级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江苏省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江苏省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4.《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主要结构
(一)总则。主要明确《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专项资金的定义、适用范围,资金管理遵循的原则等内容。
(二)管理职责。主要对专项资金的管理职责、使用单位的责任义务进行列举性规定。对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各区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各自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各部门各司其职确保专项资金规范使用,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三)支持范围。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规范,按照国家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和规划,结合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对专项资金适用范围进行明确规定。支持范围主要包括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等十一类项目;不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与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无关等项目。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明确专项资金使用和流程等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的预算调整、资金下达和拨付、结转结余等进行规定。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联合下达项目任务及资金计划,以财政各项规定为抓手进行管理。
(五)项目申报与审核。明确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流程和申报时间为每年一次。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有关政策和年度重点工作,组织项目申报;项目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按照项目合同规定,及时规范组织项目验收。
(六)绩效与监督管理。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的相关主体和内容进行规范。绩效管理是对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估,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本章也规定了各部门的监管职责、以及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遵守的纪律,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行为的惩戒措施也进行了具体规定。
(七)附则。明确《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有效期。《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