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JSZC-320500-JZCG-G2025-0733
二、项目名称:苏州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设备集中采购(数字X线摄影系统(DR))项目一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苏州嘉盛影像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278号领汇商务广场1幢2507室
被投诉人1: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采购人)
地 址:苏州市姑苏区胥江路89号
被投诉人2: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代理机构)
地 址: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针对采购结果。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一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因本项目无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决定如下: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二、三、四、五、六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二、三、四、五、六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驳回投诉事项二、三、四、五、六。
苏州市财政局
202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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