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太仓市殡仪馆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太仓市殡仪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5854672056242
法定代表人:吴斌
地址:太仓市沙溪镇涂松村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收到关于“太仓市殡仪馆炉大修及布袋更换项目(项目编号:JSZC-320585-ZFXM-G2025-0010)”存在政府采购违法问题的情况反映。经调查,发现采购人太仓市殡仪馆在该项目中存在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存在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十)项规定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情形。本机关依法立案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太财罚决字〔2026〕2号)。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第六十八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参照《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太仓市殡仪馆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
太仓市财政局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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