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江苏易智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名称:江苏易智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兵
住所:连云港市海州区扁北街扁担河购物中心10-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1Q5Y1RXQ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收到关于苏州工业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2026 年园区绿化养护应急服务第一标段(采购编号:JSZC-320591-HXZJ-T2026-0006)供应商放弃成交资格的情况反映,本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江苏易智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行为。江苏易智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苏园财罚决〔2026〕03号)。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江苏易智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万陆仟陆佰玖拾柒圆整(¥16697.0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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