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JSQY2022-TC-G-0928
二、项目名称:
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化工救援站消防器材项目(标段十二)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苏华浩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金浦路11号5幢四楼
法定代表人:王林
被投诉人1: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所在地址: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滨江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戚振宇
被投诉人2:江苏启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58号启迪时尚科技城24幢1单元2-3-4层
法定代表人:王瑞镛
相关供应商:九江消防装备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虞家河大桥路1号
法定代表人:柳军华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江苏华浩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浩公司”)就“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化工救援站消防器材项目(标段十二)(编号:JSQY2022-TC-G-0928)”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2年12月12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查。
投诉事项一:未给予本公司小微企业价格20%的扣除。
投诉事项二:中标单位所投“移动照明灯组”产品与招标要求严重不符。包括参数2、4、5、7、8共计5处 。
投诉事项三:中标单位所投“移动发电机”产品与招标要求严重不符。包括参数3、4、5、7、8共计5处。
投诉事项四:中标单位所投“移动照明灯塔”产品与招标要求严重不符。包括参数1、7、10共计3处。
投诉事项五:招标文件中有明确需要请提供检测报告,评审时评委是否核对产品的技术参数与检测报告中参数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按时检测报告上的检测数值评审,还是按技术偏离表评审?检测报告的意义何在、产品质量如何保证?如果偏离表与检测报告数据一致,本公司质疑其检测报告数据作假。
投诉事项六:本公司评分偏低。
投诉事项七:中标单位技术参数至少有12条以上的负偏离,按照评分标准至少要扣24分,但中标公司技术得分59.5分,技术得分才扣11.5分。
经审查,我局正式受理,并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书面审查和调查。2023年1月12日,我局收到华浩公司邮寄送达的《撤诉函》,我局于同年1月18日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太财购决〔2022〕10号)。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因投诉处理期间,投诉人向我局撤回投诉,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之规定,依法决定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太仓市财政局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