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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审计局行政处罚公告〔2022〕10号
【发稿时间: 2022-12-01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无锡市金兆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名称:无锡市金兆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兆迪

住所:江阴市顾山镇北国锡张公路58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Y2L6Y4Q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苏州工业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2022年园区蓝藻设备维保服务项目”(项目编号:SZCH2022-Y-G-004-001,以下简称“本采购项目”)的情况说明的调查过程中,发现无锡市金兆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无锡市金兆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本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苏园财罚决〔2022〕10号)。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无锡市金兆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万柒仟肆佰柒拾柒元伍角伍分(¥27477.55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