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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政策十问十答
【发稿时间: 2022-02-25

   为有效保障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权益,妥善运用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政策,我们梳理了国家、省和市出台的相关政策,以问答形式编写了“苏州市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政策十问十答”供大家参考使用。

 

   一、疫情防控相关项目如何实施采购?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开启疫情防控采购“绿色通道”,无需填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也无需申请采购方式变更审批或进口产品审核,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保采购时效。

  政策参考:《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

 

二、采购人对疫情防控相关项目采购如何履行主体责任?

采购人是疫情防控相关项目的采购主体。在组织采购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强化内控管理,坚持集体议事、科学决策,既要确保执行“绿色通道”的紧急采购项目真实,切实用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又要保障资金使用安全、合规、有效,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政策参考:《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

 

三、疫情防控相关项目档案如何留存?

采购人应加强对疫情防控相关项目资料管理,建立紧急采购台账,做好单位内部请示、会议记录、集体决策过程记录等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同时保管好采购合同、购销凭证等基础数据,便于相关统计和检查。

政策参考:《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

 

四、非疫情防控项目如何实施?

因疫情防控需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交易暂停的,采购人可以推迟发布新增项目采购公告;采购意向公开、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合同备案、申请采购方式变更审批以及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等,均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系统正常办理。采购人可以通过网上商城采购商城品目内小额零星商品。

因疫情防控无法开展或无法按规定时间继续进行的采购项目,应暂停或延期,并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通知有关当事人。各部门、各地区可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发展变化,动态调整政府采购活动开展中的疫情防控管理措施,适时恢复正常政府采购活动。

政策参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20〕13号)  

 

五、对采购项目予以暂停或延期应当如何操作?

因疫情防控,对于已发布采购公告的政府采购项目需暂停或延期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应通过“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依法发布更正公告,并以适当方式通知所有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采购人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对暂停或延期的采购项目应加强管理,待政府采购活动恢复正常,及时重启。

政策参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20〕13号)  

 

六、如何重启已暂停或延期的采购项目?

已发布更正公告的采购项目确需重新启动采购活动的,按原采购文件规定的要求继续补足供应商报名(如有)和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限,在此基础上,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项目重新启动公告并完成补报名之日至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询价项目重新启动公告并完成补报名之日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政策参考:苏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疫情防控期间我市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苏财购〔2020〕16号)

 

七、确需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如何组织?

重大、特殊、紧急等原因,采购人认为确需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会同采购代理机构和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研判,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和要求,做好开标和评审现场人员信息查验、体温检测、口罩佩戴、场地通风消毒以及过程记录等各项防疫工作,相关记录随采购项目档案一并留存。

政策参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20〕13号)  

 

八、疫情防控期间网上商城采购如何采购?

采购人可以通过网上商城采购商城品目内小额零星商品,采购人可直接购买定点电商上架商品,或通过“心愿单”购买符合要求的未上架商品。

政策参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有关工作的通知》(苏财购告〔2020〕3号)

 

九、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对采购活动进行投诉?

疫情防控期间,凡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邮寄方式递交,财政部门不再现场接待外来人员当面受理。因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召开专家审查会议,可酌情暂缓作出相关案件的处理决定,并提前告知相关当事人

我市各级财政部门接收投诉材料的地址信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均已通过“苏州市政府采购网-监督信息-受理投诉联系方式”栏目向社会公开。

政策参考:《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

 

十、疫情防控期间的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是否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对确需开展、且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不得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