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推动企业依法、守规经营,根据《关于编制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的通知》(苏司法﹝2021﹞147号)要求,我们制定了《苏州市财政局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适用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现予以公布。
苏州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18日
苏州市财政局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 ||||||
适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1 | 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 |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对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严格把关,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 苏州市财政局 |
2 | 供应商本着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参与政府采购竞争 | 恶意串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供应商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参与政府采购竞争,防止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关情形。 | 苏州市财政局 |
3 | 中标或者成交后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充分研究采购文件各项条款,评估参与成本和相关商业风险。中标或者成交后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苏州市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