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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转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21〕15号)
【发稿时间: 2021-04-27

市级各预算单位,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各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21〕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主管预算单位应强化主体责任,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和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按上级文件要求统筹制定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实施方案。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苏州市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按上级文件要求,在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预留份额措施,规范确定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严格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三、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四、财政部门应按上级文件要求,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在有关系统中把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要求嵌入编制采购预算和填报采购实施计划环节,并推送至“苏州市政府采购网”相应专栏。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21〕34号)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4月27日


苏财购2021-15层转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