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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甄别较大数额罚款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1〕32号)
【发稿时间: 2021-08-31

各有关单位:

《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17〕11号)第十条第(二)项第3点中“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数额罚款”,是指江苏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作出的、属于《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根据各地方、各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或达到法定听证范围的罚款标准,结合具体行政处罚的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属于较大数额罚款。属于较大数额罚款的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之一,应当依法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17〕11号)与上级文件规定有冲突时,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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