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24号),现已对开展苏州市级“政采贷”业务的银行进行重新备案,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选择相关银行进行联系。具体政策可至“苏州市政府采购网”法规政策栏目中下载《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24号)文件进行了解。
联系方式
1.
进入“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选择银行展示的“政采贷”产品,也可以在“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上发布融资需求供银行竞争。
2.直接联系备案银行。
备案银行(排列不分先后) |
联系人 |
手机号码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陆勤学 |
15150173475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韩慧峰 |
13862121769 |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关毓成 |
15850004816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龚大勇 |
13801576644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孙利琴 |
13962139184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沈春亮 |
18651111963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徐竹成 |
13771821691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谭嘉禛 |
18796802230 |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胡江辉 |
1392196586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戴欣 |
18061933199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方强 |
18962149529 |
苏州吴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
茹新华 |
13912737137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刘彬彬 |
18626195680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徐誉喆 |
13616230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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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甄别较大数额罚款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1〕32号)
【发稿时间: 2021-08-31】
各有关单位:
《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17〕11号)第十条第(二)项第3点中“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数额罚款”,是指江苏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作出的、属于《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根据各地方、各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或达到法定听证范围的罚款标准,结合具体行政处罚的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属于较大数额罚款。属于较大数额罚款的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之一,应当依法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17〕11号)与上级文件规定有冲突时,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
2021年8月31日
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甄别较大数额罚款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1〕3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