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市级 >  关于做好苏州市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苏财...
关于做好苏州市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21〕29号)
【发稿时间: 2021-07-12

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21〕7号)和《关于印发2021年苏州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苏财购〔2021〕26号,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就编制苏州市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部门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主体

市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以下简称“编制部门”),应当编制部门目录。

二、编制原则

各编制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政府职能转变、结合部门承担职能,科学界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和边界,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纳入部门目录,部门目录应当充分体现各部门职能。

三、编制内容及范围

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四)融资行为;

(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四、部门目录格式

部门目录格式应当对照指导目录格式编制。各编制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在指导目录范围内编制部门目录。

指导目录共有三级,各部门编制部门目录时,一级、二级、三级目录名称和编码应与指导目录保持一致,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增加第四级目录,四级目录是各编制部门结合部门(行业)特点以及具体支出项目特点,对本部门所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细化。

为增强部门目录的操作性,各编制部门应对三级及四级部门目录加以说明。

五、编制流程及要求

(一)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对纳入部门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不得将已纳入部门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预算的依据,已纳入部门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二)各编制部门应当充分结合单位职能及工作需要,全面分析、认真核实、科学编制,确保部门目录应编尽编。部门目录的编制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专家论证。

(三)各编制部门应于2021年8月20日前将部门目录在“苏州市政府采购网”和本部门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即可印发本单位部门目录。

(四)各部门目录应于2021年8月31日前完成,并在“苏州市政府采购网”和本部门官方网站公布。

各编制部门在部门目录编制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联系(联系人:郭千仪,联系电话:68616651)。

 

附件:1.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市级部门单位

          2.2021年苏州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苏州市财政局

2021年7月12日


关于做好苏州市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21〕29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