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重点领域信息
《关于公布2021年苏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22〕15号)
来源: 苏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2-07-19 10:10   访问量:


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县级市(区)财政局、发改(经发)委(局):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1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22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编制了《2021年苏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及《2021年苏州市考试考务费项目目录》(见附件1及附件2,以下合并简称《收费目录》),并公布全市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是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权限由国家和省两级有权部门批准,我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截至20211231日的全部收费项目,其中,加“▲”号的项目为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截至20211231日国家和省已经公布免征和暂停征收的项目不在《收费目录》中。

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取消了社会抚养费。我市按规定取消,并在收费目录中删除该收费项目。

驻我市的中央部门和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未列入《收费目录》,其征收管理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对于省有明确规定而我市目前尚未开征的收费项目,相关部门或单位如需开征,应报市财政、发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202211日起,我市各部门和单位的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202211日以后国家、省发文批准立项、取消或调整的收费项目,按其文件规定执行,市财政、市发改委将适时动态向社会公布。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三、凡文件中明确规定试行期或制(暂)定收费期限的收费项目,收费期满前3个月由收费部门和单位向有权部门办理报批手续,收费期满后按有权部门重新明确的规定执行。凡到期未办理报批手续的收费项目,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停止收费。

四、各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发改部门及时做好我市《收费目录》在本区域范围内的公布和贯彻执行工作。

五、《收费目录》公布后,各地应将具体公布情况报市财政、市发改部门,原《关于更新2020年苏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2116号)废止。

附件:1. 2021年苏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22021年苏州市考试考务费项目目录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714日 

相关稿件
主办单位:苏州市财政局   网站支持IPV6   您是第个访问者
地址:苏州三香路998号 邮编:215004 电话:0512-68616851
ICP备案编号:苏ICP备10219514号-1 网站标识码:3205000001
苏公网安备 320508020106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