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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解读】《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 苏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1-08-24 14:36   访问量:

财政专项资金是党委和政府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集中财力解决重点问题,调节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杠杆。依法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是实现财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也是法治财政标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实际,在全面总结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研究和论证,《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市政府1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苏府规字〔2021〕9号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予以发布,自2021年9月11日起施行,办法同时明确,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有利于完善苏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体系,促进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认真履行专项资金管理职责,对规范财政管理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财政专项资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制定背景

2020年9月23日,江苏省政府印发《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38号令)并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是对2010年出台的省政府第63号令的全面修订,是近年来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成果的法治固化,进一步规范了专项资金全流程管理,在全省范围形成了专项资金管理的全新格局。与此同时,2015年12月由市政府批转印发的《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府〔2015〕170号)已实施满五年。我们按照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的要求,结合苏州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新需要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起草过程

2021年1月起,市财政局针对《管理办法》的修订开展了一系列调研工作。在充分征求市级有关预算单位、县级市(区)财政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行业专家论证、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部门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2021年6月以来,市司法局会同市财政局经过多轮征求意见和反复审核修改,形成了《管理办法》(草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分为七个章节四十九条,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提出的要求,遵循了新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新规定,总结了苏州专项资金管理的经验,结合苏州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吸收了近年来专项资金管理的最新成果,体现了与时俱进和务实性。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阐述了《管理办法》的设立依据、定义、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设立、调整和撤销。对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相关程序,规定了专项资金实施清单管理。提出市级对县级市(区)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县级市(区)承担配套资金,但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应当由市级与县级市(区)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第十条)。 

第三章使用和执行。对专项资金在使用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各项情况进行了具体规定。重点突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市对县级市(区)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第二十条)。规范预算调剂,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批准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的基础上,结合本级资金安排情况,在同一财政事权内,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整合使用专项资金(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提出要加强绩效评价,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自评,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自评结果进行抽查,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实施财政绩效评价(第三十二条)。强化监督考核,财政部门负责财政监督、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过程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加强绩效管理成果和财政监督结果应用,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三到三十八条)。

第五章管理职责。对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市级财政部门、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各县级市(区)财政部门、各县级市(区)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职责进行了界定。强调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要负责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落实信用承诺和信用管理制度,运用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管理。(第四十至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责任追究。规定了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和义务(第四十三条)。并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行为设定了责任追究(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六条)。

第七章附则。对《管理办法》的相关名词做出了解释,并对相关事宜做出说明。

四、主要特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体现“放管服”改革方向。明确规定专项资金实行清单管理,实现清单之外无专项。同时,适度下放项目审批权,县级市(区)财政部门可以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结合本级资金安排情况,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的基础上,在同一财政事权内,将专项转移支付整合使用。

二是落实信用管理要求。引入专项资金信用管理要求,提高专项资金使用安全性。规定了在资金的使用和执行上,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并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申报主体进行信用审查。通过落实信用承诺,促进了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对专项资金管理中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是压实资金管理责任。贯彻《预算法》要求,科学划分和落实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等各环节职责,压实各方责任。要求各专项资金通过苏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进行运作,实现“规范程序、公开透明、信息共享、动态监控”的目标。

四是强化绩效管理和监督。从管理原则、设立专项资金时的绩效评估到设立专门章节规定绩效管理和监督,确立了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五是延长专项资金执行期限。规定了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比较原办法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不得超过3年的规定进行了调整。通过适当延长专项资金执行年限,提升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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