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依法行政
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苏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2-12-16 09:35   访问量:

各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园区、高新区经发委:

为加快推进我市服务业发展,切实加强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苏州市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13日



苏州市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服务业发展,切实加强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21〕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苏州市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我市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优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门、发改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引导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组织引导资金预算的编制;

(二)会同市发改部门及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下达资金计划;

(三)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及应用;

(四)对引导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发改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战略目标和中心工作,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年度重点支持方向和引导资金分配方式,编制引导资金支出预算;

(二)负责或指导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支持对象和公示;

(三)执行已经批复的引导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按规定组织项目验收;

(四)负责或指导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绩效目标,按绩效目标加强引导资金的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根据需要对获扶持单位的项目资金使用绩效组织开展评价;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一)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负责制定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支持对象和公示;

(二)执行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引导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按规定组织项目验收;

(三)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编制绩效目标,按绩效目标加强引导资金的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根据需要对获扶持单位的项目资金使用绩效组织开展评价;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各县级市、区财政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根据年度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配合当地业务主管部门做好引导资金申报工作;

(二)执行专项资金预算,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对引导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各县级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根据年度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组织企业申报,负责审核申报单位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等;

(二)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等资料;

(三)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引导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引导资金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

(二)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完成后,按照规定需要实施项目验收的,向本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三)按照规定使用引导资金并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管理以及项目资金清算等工作;

(五)对项目实施质量负责;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条件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一)政策奖补。对符合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奖补政策、技术先进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奖补政策、数字经济示范企业奖补政策、新兴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等支持范围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相关政策兑现奖补。

(二)服务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出资设立服务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严格管理”原则,吸引和集聚国内外优秀创业投资企业和项目,引导创业资本向现代服务业领域投资。

(三)其他扶持。根据服务业发展趋势,需要扶持的新兴领域、新兴业态、薄弱环节及其他事项等。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引导资金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及其重点产业规划。

(二)企业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财务制度,独立核算,依法经营,依法纳税。

(三)企业资产、经营状况和社会信用良好,具有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四)近三年内,无违法或其他不良记录,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无拖欠社保、税收的行为。

(五)申报指南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十三条 引导资金分配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四条 市发改部门负责或指导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我市服务业发展实际情况,每年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具体的申报要求。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向各县级市、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并由当地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正式行文向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申报。

第十五条 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开展审查、根据竞争性分配原则组织专家评审、进行社会公示,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根据审定后的资金安排计划,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引导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发改部门负责或指导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与年度预算同步制定绩效目标,并加强执行中绩效监控,年度结束后进行绩效自评价,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管理要求对引导资金开展绩效再评价或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地、各部门和申报单位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引导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单位或个人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引导资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调整相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依法给予处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主办单位:苏州市财政局   网站支持IPV6   您是第个访问者
地址:苏州三香路998号 邮编:215004 电话:0512-68616851
ICP备案编号:苏ICP备10219514号-1 网站标识码:3205000001
苏公网安备 320508020106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