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级市(区)财政局,局各处室:
根据苏州市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苏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涉企“免罚轻罚”清单3.0版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制定了《苏州市财政系统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批)》,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就清单贯彻执行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相关工作流程。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健全并完善行政处罚内部制约程序,要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等相关程序规定的基础上,重点针对“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落实“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程序及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处罚权。
二、做好案件统计工作。各县级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按季度统计本地区按照“不予处罚清单”作出的财政行政处罚案件情况,于每季度结束后3日内分条线向市财政局报送《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附件2)。
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由市局监督检查处统计附件1涉及的全市案件数据,市局采购处按照苏财法〔2020〕2号文件统计第一批清单涉及的全市案件数据。市局法规处汇总后按时报送市司法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