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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苏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1-12-23 14:30   访问量:

各县级市(区)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局、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我市知识产权、质量、标准、广告等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苏州市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苏州市市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1日        


苏州市市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知识产权、质量、标准、广告四大战略,提升市场主体发展实力,提高公共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5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1〕9号)以及中央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苏州市市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场监管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知识产权、质量、标准化和广告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场监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方式和范围

第四条  市场监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类别化支持,主要分为资助引导、补助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第五条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措施,结合部门职责分工,确定专项资金重点使用范围,包括:

(一)知识产权领域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版权及其他。

1.鼓励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主要支持高价值知识产权奖励、知识产权计划项目、重大版权推广运用、优秀版权成果转化、高校和科研院所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知识产权运营、产业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强企等方面的工作。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主要用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规范化市场知识产权管理、地理标志促进和保护、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软件正版化、正版正货承诺推进计划、预警分析和维权援助、知识产权保险、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和项目组织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工作。

3.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与人才培养引进,主要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载体与服务业发展、知识产权基金与金融、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引进、知识产权教育宣传与培训、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分析研究、知识产权软课题研究、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展会等方面的工作。

(二)质量品牌领域

主要支持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苏州市市长质量奖、苏州市质量管理优秀奖等质量品牌荣誉表彰奖励。支持“江苏精品”及“苏州制造”等品牌认证奖励。支持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推广运用、质量品牌人才培育及质量品牌文化推广传播等方面的工作。

(三)标准化领域

主要支持标准项目研制、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标准化服务机构的培育、标准化人才培养、重大标准化活动推进、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开展、标准化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四)广告领域

主要支持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广告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创建、广告业创新发展、广告创意及公益广告传播、广告企业资质认定、广告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广告龙头企业培育以及推动广告业发展重大活动等方面的工作。

(五)根据市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安排,支持其他与知识产权、质量、标准化、广告发展相关的任务和项目。

第六条  市场监管专项资金项目中涉及政府投资的,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15〕112号)执行;涉及基本建设的,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苏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级市(区)财政部门、各县级市(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个人)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市场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市场监管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市场监管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按程序报送市政府审批;

(三)组织市场监管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四)组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再评价、绩效重点评价,结果反馈及应用;

(五)组织对市场监管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财政监督;

(六)组织开展市场监管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七)组织市场监管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三)负责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市场监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数和绩效目标;

(四)负责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和公示,对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科学性、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五)运用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市场监管专项资金“规范程序、公开透明、信息共享、动态监控”的目标;

(六)根据项目需要,负责与资金使用单位(个人)签订项目合同书,主要包括项目的权利义务、明细内容、绩效目标、资金分配方案等;

(七)执行已经批复的市场监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跟踪监督市场监管专项资金的使用;

(八)负责项目执行监管,包括阶段性检查和项目总体验收等;

(九)制定绩效管理流程,按绩效目标对市场监管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自评价;根据需要对资金使用单位(个人)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十)对市场监管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市场监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十一)按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进行市场监管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十二)负责市场监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申报,以及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等相关管理工作;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各县级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及时下达市场监管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监督管理资金的预算执行,按国库资金支付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要求及工程进度拨付、结算资金;

(二)配合同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结算和财务检查;

(三)配合开展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各县级市(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和项目材料的完整性;

(二)审查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

(三)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市场监管局报送市场监管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情况等资料;

(四)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个人)负责项目具体实施,主要责任包括: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

(二)负责与市市场监管局签订项目合同书,主要包括项目的权利义务、明细内容、绩效目标、资金分配方案等;

(三)按照市市场监管局评审结果,组织项目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根据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项目实施管理;

(四)按照规定范围使用市场监管专项资金,并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项目专项会计核算;

(五)项目实施完成后,向本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六)配合市市场监管局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结算、决算工作,提供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七)配合市市场监管局做好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

(八)落实市场监管专项资金申报信用承诺制,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九)对项目的质量、绩效负责;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执行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市市场监管局是市场监管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应按照预算下达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的,应由市市场监管局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事由、依据及调整金额,按法定程序办理预算调整。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专项资金预算经批复后,市市场监管局可以与资金使用单位(个人)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权利义务关系、项目明细内容、项目绩效目标、资金分配方案等,合同书报市财政局备案。市场监管专项资金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并依托“财政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管理,实现市场监管专项资金“规范程序、公开透明、信息共享、动态监控”的目标。

第十六条  市市场监管局对申报项目信用、内容、范围、条件等进行实质性审查及评审,经公示后,市财政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并按苏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下达资金。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市场监管局按绩效管理程序和要求,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市场监管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县级市(区)财政部门和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市场监管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项目实际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市场监管专项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市场监管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违规使用市场监管专项资金,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挤占和挪用等行为,一经查实,收回资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和处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市场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苏州市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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