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建筑垃圾消纳体系建设,落实工程渣土“立足本市消纳”的总体目标,市财政局会同市城管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相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苏州市工程渣土跨区域平衡处置和补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征求意见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印发下达至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办法》主要包括政府和部门的职责、跨区域平衡处置工作流程、补偿机制等内容,补偿机制按照“谁受益、谁补偿,谁受损、谁受偿”的原则设立。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域平衡处置工程渣土,除市场化的消纳处置费之外,由输出区人民政府对消纳区人民政府进行额外补偿,包括但不限于资金补偿方式。通过建立工作流程和补偿机制,以期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渣土跨区域平衡处置,提高本地工程渣土消纳能力。(经济建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