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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促进苏州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23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苏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4-05-07 10:35   访问量: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推进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会计审计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苏创新集群办〔2022〕23号)和《关于促进苏州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苏财会〔2022〕2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切实提升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能级和竞争力,构建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服务业新格局,结合《苏州市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规范《若干措施》有关奖励申报流程,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奖励及审核主体
    1.本实施方案奖励对象包括在苏州市依法经营并满足持续设立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等单位。
    2.市财政局负责发布《若干措施》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预算编报,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核、公示及处理申诉,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加强资金监管。
    3.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受市财政局委托负责组织《若干措施》项目申报、收集项目申报材料、对申报单位申报事项进行初审,主要审核申报材料是否完整、真实,并将申报材料初审结果报送市财政局;协助市财政局发布《若干措施》项目申报通知和相关工作的实施,协助市财政局开展《若干措施》工作的宣传推介和政策解读。
    4.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单位,应当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申报项目,提交项目申报表等材料,配合市财政局及市注协开展申报审核等相关工作。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奖励补贴。受理申报后相关申报材料将不予退还(原件、正本除外)。
    二、人才奖励项目、标准和条件
    1.按照《若干措施》“强化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支撑”第(一)项第1点“奖励引进、培养行业领军人才的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的政策,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给予申报单位每一人次10万元,年度最高10万元人才奖励。资格仅限申报一次,申报通过后一次性发放补贴金额总额的100%:
    ①引进、培养行业领军人才在2023年度取得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财政部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相应证书;
    ②在申报单位专职执业。
    2.按照《若干措施》“强化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支撑”第(一)项第2点“奖励新引进行业优秀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的政策,满足以下条件的,给予申报单位相应的奖励资金:
    ①在2022年1月1日后新增的执业注册会计师(含外地引进、行业外非执业转执业),执业满一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会计师事务所每人3万元奖励;
    ②在2022年1月1日后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并申请成为执业会员,执业满一年以上,一次性给予会计师事务所每人2万元奖励;
    ③在2022年1月1日后从外地(非苏州大市)引进执业注册会计师人才年薪60万元(含)以上的,按人才年薪10%的比例给予事务所一次性奖励。
申报单位年度人才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申报通过后一次性发放奖励金额的100%。
    三、会计师事务所奖励项目、标准和条件
    1.按照《若干措施》“强化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支撑”第(二)项有关规定,加强行业后备人才培养,奖励每年安排学生实习,签订共建协议的会计师事务所,《若干措施》实施期间连续三年每年稳定提供10个以上实习岗位的会计师事务所,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2.按照《若干措施》“支持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强做优”第(三)项“奖励落户我市的全国百强会计师事务所总部或分支机构”的政策,申报单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公布的最新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以下简称“百强排名”),排名前50的事务所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排名51-100的事务所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
    ①进入中注协最新公布的百强排名;
    ②2023年度正式落户我市。
申报通过后,2024年给予奖励总额的50%,2025年达到复核条件,给予奖励总额的50%。
    3.按照《若干措施》“支持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强做优”第(四)项“奖励进入全国百强排名的我市优质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申报单位在2023年首次进入百强排名前5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首次百强排名在51-10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4.按照《若干措施》“支持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强做优”第(五)项“奖励科学化、规模化发展的我市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申报单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按照新增业务收入的1.5%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①业务收入2021、2022、2023三年保持连续增长;
    ②2023年度新增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
    5.按照《若干措施》“支持注册会计师行业做精做专”第(七)项“奖励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申报单位在长三角一体化、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方面;在国企改革、国资监管体制改革方面;在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振兴方面;在财经领域监督、预算绩效等方面的创新社会治理服务项目,经评审有效提升公共服务产品质量和标准的,按照其创新项目业务收入的2%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6.按照《若干措施》“支持注册会计师行业做精做专”第(八)项“奖励积极服务产业创新集群建设的会计师事务所。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与苏州各地产业创新平台对接,积极服务产业创新集群企业,聚焦瞪羚企业、独角兽培育企业、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实体创新类企业,助力企业登陆上市板块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其2023年新增证券服务项目收入的2%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7.涉及《若干措施》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中对新增业务收入的奖励不重复计算。
    四、项目申报、审核和监管
    1.市财政局根据本实施方案发布《若干措施》项目资金申报通知,明确受理时间、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
    2.申报单位应当在满足奖励条件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报,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享受奖励权利,不可追溯。
    3.具体奖励流程如下:
    ①申请和形式预审。申报单位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市注协提交相关材料。市注协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预审,对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限期补足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放弃申报。
    ②初步审核。市注协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向市财政局提交初审意见。
    ③专家评审。项目初审完成后应当进行专家评审的,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专家组根据不同奖励项目的评审要求,分类开展项目评审并出具专家组评审报告。
    ④拟定奖励计划。对于通过审核流程的奖励项目,市财政局根据本实施方案所列相应项目的奖励标准、年度预算安排,编制资金奖励计划,包括拟奖励主体名单及其奖励金额等事项,由市财政局集体审议。
    ⑤社会公示。市财政局应在其官方网站公示拟奖励主体名单,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反映。有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法律依据的,由市财政局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并出具最终处理意见。
    ⑥下达项目奖励计划与拨付资金。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财政局依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项目奖励计划,申报单位根据市财政局通知提交账户确认函等文件后,市财政局正式下达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实行预算总额控制。
    4.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工作中,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违规违法行为,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市财政局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需要注意的事项
    1.本实施方案与“苏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涉及的同类型政策,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2.对于需要“一事一议”的特殊项目,经市财政局集体研究决策后确定奖励额度,并报市委或者市政府研究,经批准后报市财政局纳入预算。

    

    附件1《印发关于促进苏州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23年度实施方案》项目申报的通知
   附件2《关于促进苏州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23年度实施方案项目申报表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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