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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公告〔2021〕2号
【发稿时间: 2021-09-15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苏州新天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名称:苏州新天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谈雯红

注册资本:960万元

住所:苏州市相城区高铁新城南天成路58号4楼东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855507220

二、基本情况

在对当事人代理的碧溪街道办事处“碧溪微型救援站消防器材”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BX-2021C040)实施的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项目评审过程中未按规定组织评标活动,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及第六十六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的规定,构成《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未按照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及第七项规定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本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常财罚决〔2021〕2号)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叁仟圆整(¥3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