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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2021〕2号
【发稿时间: 2021-09-13

一、项目编号:

SZMZ2021-CG-007-03

二、项目名称:

太仓市教育局关于太仓市实验小学高新区校区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太仓市教育局

所在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县府东街99

法定代表人:王晓芸

当事人2:苏州铭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77114091410

法定代表人:陈丹东

当事人3:利邦厨具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江阴市顾山镇锡张路190

法定代表人:樊虎

四、基本情况

202178日,该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于苏州市政府采购网,铭正公司受教育局委托,就其所需的太仓市实验小学高新区校区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编号:SZMZ2021-CG-007-03实行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预算为690000元人民币。202183日,该项目开评标,并于苏州市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公告所载中标供应商为利邦公司,成交金额为368760元人民币。

202183日,苏州市集美厨具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关于太仓市教育局关于太仓市实验小学高新区校区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编号:SZMZ2021-CG-007-03的投诉,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我局发现该项目可能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的情形,故我局于2021823日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并向采购人太仓市教育局(以下简称教育局)、代理机构苏州铭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正公司)、中标供应商利邦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邦公司)送达《政府采购监督检查通知书》。同日,我局亦对该项目实际参加开评标活动的其他7家供应商进行意见征询,在扩大调查范围的基础上,得以进一步了解该项目的具体情况。故,我局已将启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程序事项书面告知前述单位;同时,为充分保障上述单位合法权益,我局亦进行了书面意见征询。

我局书面审查了项目招标文件开评标环节材料等,2021823日向教育局直接送达《政府采购监督检查通知书》,并向铭正公司、利邦公司等单位邮寄送达《政府采购监督检查通知书》,征求有关意见。同年830日,我局收到利邦公司等2家供应商关于该项目监督检查内容的复函。同年99日,我局收到苏州多诺万酒店设备有限公司关于该项目监督检查内容的复函。此外,教育局、铭正公司于同年91日向我局递交书面情况说明截至同年831日,该项目采购合同尚未签订。

经查,我局认为: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该项目招标公告所载的预算为690000元人民币,且其招标文件第1页明确招标编号、采购内容等信息,其中涉及采购标的品目的分类信息为采购代码:A0608 厨卫用具。对照苏州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2048号)一、集中采购采购目录”“26.家具用具(A06内容,该项目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项目,且该项目预算不符合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因此采购人应当按照集中采购程序委托集采机构开展采购活动。该项目采购人教育局委托的代理机构铭正公司为社会代理机构,不符合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该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在招标文件第18~26第二部分 项目需求中,具体列示了58项采购内容,分别包含了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技术参数、数量、参考图片等重要信息,但采购人、代理机构在编制该项目招标文件时,并未依法设置核心产品。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鉴于该项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和第一款第二项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之规定,决定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如不服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仓市人民政府或苏州市财政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2021101日后申请行政复议的,请向太仓市人民政府申请。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太仓市财政局      

〇二一年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