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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市政府购买服务部门目录编制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稿时间: 2021-08-05

市级各主管预算单位:

《关于做好苏州市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21〕29号)》自发布以来,我处陆续收到一些预算单位的询问,现根据有关政策和编制要求,对单位提出的共性问题和注意事项再次说明:

一、编制主体

市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应当编制部门目录。因苏州市级已无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所有市级事业单位均不属于编制主体。

二、目录格式

各部门编制部门目录时,前三级目录名称和编码应与市级指导目录保持一致,并可结合部门(行业)特点以及具体支出项目等实际情况酌情增加细化至第四级目录,并对三级和四级(如有)部门目录内容加以说明,说明是本次编制的必填项。

三、征求意见

部门目录的编制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市编办与市财政局业务处室的意见,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专家论证。各编制部门应于2021年8月20日前(含)将部门目录在“苏州市政府采购网”和本部门官方网站开始挂网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请各部门将挂网公示的征求意见稿在公示前发送我处(邮箱zfcgc@czj.suzhou.gov.cn)。

四、发文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各编制部门应和苏州市财政局会签后联合印发本单位部门目录,各部门目录应于2021年8月31日前完成,并在“苏州市政府采购网”和本部门官方网站公布。

五、其他事项

我处制定了部门目录公示和正式发文的参考文本供各预算单位参考使用。

如有其他不清楚事项,请及时与政府采购监管处联系,联系电话68616651。


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2021年8月5日

  

附件:公示和正式发文的参考文本


关于苏州市政府购买服务部门目录编制工作的补充通知.doc

苏州市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模板.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