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苏州川辰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名称:苏州川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强
注册资本: 1000万人民币
住所:苏州市吴江区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东太湖大道7070号亨银金融大厦200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MA1XHBD717
二、基本情况
当事人于2021年4月21日参加本采购项目的谈判后,被确定为成交单位并收到成交通知书,该项目采购金额为95万元。后当事人放弃成交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021年5月17日,本机关正式立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本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苏园财罚决〔2021〕03号)。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苏州川辰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肆千柒佰伍拾元整(¥4750.0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