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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姑苏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公告〔2021〕1号
【发稿时间: 2021-03-23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苏州志苏公益慈善服务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志苏公益慈善服务中心

地址:苏州市姑苏区长春巷11号

法定代表人:梅志宇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对苏州市姑苏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名城之窗”志愿者服务管理外包项目(采购编号:DFHX2020-GS-C-001)进行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谋取成交的违法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五)项“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的情形2021年3月22日,本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姑苏财罚决〔2021〕1号)。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第(三)项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陆拾陆元贰角捌分(¥566.28元的罚款(即本项目第三标段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113256元*5‰=566.28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苏州市姑苏区财政局

  202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