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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比例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稿时间: 2021-01-13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的文件精神,现将疫情期间对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比例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相应比例的扣除,其中货物和服务项目为10%,工程项目为5%,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该扣除比例执行到新冠疫情应急响应解除之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同时废止。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采购文件中对中小企业相关政策表述、条款引用及《中小企业声明函》范本等内容进行更新调整,本通知与今后上级文件规定有冲突时,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202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