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苏州金佳宇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金佳宇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吴中区宝带西路2999号东壹元家居建材广场A馆2楼
法定代表人:黄莉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对采购人提交的关于“苏州市胥江实验中学校空调”采购项目(编号:SZBC2020-T-004)情况说明的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违法行为。2020年12月31日,本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苏财罚决〔2020〕3号)。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苏州金佳宇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325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苏州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