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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公告[2020]02号
【发稿时间: 2020-12-31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苏州工业园区艳阳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工业园区艳阳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群星路一路1号(辰雷科技园)2幢610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彬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对“江苏省苏州中学校校园电子屏更新采购”采购项目(编号:SZWY2019-G-066)的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行为。2020年12月31日,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苏财罚决〔2020〕2号)。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苏州工业园区艳阳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7431.57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苏州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