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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联动定点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61号)
【发稿时间: 2020-12-18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县级市(区)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行政审批局:

根据相关单位对全市联动定点采购初步实施方案的反馈意见,为保证采购活动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乘用车和客车)、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定点采购

市级采购人应使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采购结果,各区级采购人可参照使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采购结果,各县级市根据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工作部署逐步推进。

二、会议服务定点采购

各级采购人应使用市财政局采购结果。

三、物业管理服务定点采购

物业管理服务定点采购实施方案将进一步优化,适时实施。

四、采购方式

(一)各级采购人在定点采购结果产生之前,达到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采购人按照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自行采购。

(二)各级采购人因政府采购合同即将到期无法及时重新采购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通过与原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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