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财政局,各相关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行为,全面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依法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自2020年9月起,我局组织开展预算单位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检查模式
双随机一公开。
二、检查对象
通过随机抽取方式,在苏州市级事业单位(2019年度有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抽取六家作为被检查对象。在确定的六家检查对象2019年政府采购项目汇总中,各选取一个采购项目作为重点检查项目。
各市(县)区参照上述随机方式各确定两家被检查单位及重点检查项目,检查工作由各市(县)区财政局负责实施。市级财政部门将安排巡回督导。
三、检查人员
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检查组成员,每个检查组中具有财政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四、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主要针对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具体包括采购预算与采购计划的编制、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采购需求标准的确定、采购文件的审核、采购合同的签订、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内控制度的制定、采购项目档案的保管等。
五、检查步骤
(一)市级检查
1.材料上报阶段(2020年10月12日~10月16日)。10月10日,我局将在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业务信息”栏目公告被检查单位及其被检查采购项目信息。各市级被检查单位及项目所属代理机构应于10月16日下午17:00之前将被检查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包括采购需求制定、市场调研、采购文件、供应商投标或响应文件、评审资料、采购合同及履约验收情况、采购人内控制度等)送至三香路998号11号楼651办公室(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2.书面审查阶段(10月19日~10月23日)。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初步掌握采购项目的操作执行情况,并根据检查过程中所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逐事逐项的对检查过程事项进行归集整理,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针对发现的问题一事一单形成完整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
3.现场检查阶段(10月26日至10月30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检查组开具财政检查文书到被检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检查的目的和要求,宣传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了解检查对象政府采购的基本情况,针对相应问题与检查对象进行核实和确认。
4.处理处罚阶段(11月2日~11月20日)。检查组对发现的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相应处理,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1)征求意见。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检查对象存在的问题、违反的法律政策条款等事项形成《财政检查征求意见书》,书面征求被检查单位意见。被检查单位自收到《财政检查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2)检查报告。检查现场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根据检查工作底稿、检查对象提交的书面意见或说明等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汇总撰写《财政检查报告》,涉及被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对该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同时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3)检查复核。各检查组之间进行交叉复核,在收到其他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被查单位的意见或说明、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后,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本着“实事求是、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的原则进行复核。复核结束后,形成复核意见。
(4)审理程序。审理组对检查对象存在的问题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实、复核意见进行审理,形成审理意见。
(5)作出相应处理。检查组根据检查报告、检查对象反馈意见及审理意见等资料,形成书面处理结论,并依法送达相关当事人。
(二)市(县)区检查
各市(县)区检查工作由其所在市(县)财政局负责实施,具体安排由各市(县)财政局另行通知。
(三)汇总报送(11月23日至11月27日)
11月27日前,各市(县)财政局汇总形成本地区处理结果报告报送我局。
六、工作要求
各检查对象应认真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确保各类报送材料真实、完整、清晰,建立专人联络机制。现场检查阶段,应由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场,配合检查人员确认检查发现的问题,保障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监督检查工作,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制定详细的检查工作计划,组织专门的检查力量,建立专门联络机制,严格依法检查,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实施。
苏州市财政局
2020年9月30日
关于对预算单位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苏财购[2020]49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