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苏州穆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穆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惠彬
住所:苏州市相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澄阳街道相城大道1200号121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MA1YOPM594
二、基本情况
当事人参加苏州高新区景山实验初级中学校“空调设备”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SJD2019-N-G-002-A)招标活动,该项目于2020年1月8日发布中标公告,当事人为中标单位。2020年2月27日苏州高新区景山实验初级中学校向我局发送《情况说明》一份,涉及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与其签订采购合同事项。我局受理采购人申诉后,于2020年3月18日正式立案。经查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情形。本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苏高新财罚决〔2020〕1号)。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苏州穆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金额6,049.6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财政局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