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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部属在苏单位和部分工程类采购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告〔2020〕8号)
【发稿时间: 2020-06-08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市、区财政局,各省部属在苏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苏州市财政局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驻宁外单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购字〔2016〕8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和《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市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工程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购字〔2016〕26号),结合监管实际,现就省部属在苏单位和部分工程类采购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省部属在苏单位政府采购项目

1. 注册登记地在市区的省属单位应在苏州市公共资源

交中心的“苏州市(市级)政府采购交易执行系统”中进行政府采购。采购信息经采购人审核后由该系统推送至“苏州市政府采购网”发布,不再由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原系统“政府采购信息服务门户”直接发布。

2.注册登记地在市区的省属单位无需填报《政府采购

资金核定表》、立项和合同备案,由省财政部门监管。

3.注册登记地在各市(县)的省部属单位应在各市(县)

政府采购平台采购,采购信息由当地平台推送至“苏州市政府采购网”发布。

4.部属在苏单位可参照执行。

二、由住建部门招标办监管的工程类采购项目

1.市级及各市(县)、区级由住建部门招标办监管的工程类采购项目,均无需在“苏州市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信息。

2.市级必须招标工程类项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平台招标)仍需填报《政府采购资金核定表》、立项和合同备案。

 

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202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