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苏州歌诗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歌诗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汇萃商业广场1幢610室
法定代表人:潘菲菲
二、基本情况
本局根据苏州市财政局移送的“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金阊街道办事处金阊街道职工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SZJJZX2018-GS-T-001)(以下简称:本项目)相关材料,调查发现当事人在本项目谈判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证明”为虚假材料,该行为已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情形。2020年5月28日,本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姑苏财罚决〔2020〕1号)。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苏州歌诗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仟肆佰伍拾伍元整(¥1455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苏州市姑苏区财政局
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