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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的通知(苏财购〔2020〕31号)
【发稿时间: 2020-05-19

各市级预算单位:

为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进一步落实市级预算单位采购人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关于全面落实预算单位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工作意见》(苏财购﹝2019﹞16号)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完善机制

采购人应在原有内控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完善履约验收内控管理流程,加强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强化内部监督,提高履约验收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采购人应对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存档备查,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中完成项目验收登记相关工作。

(二)合同约定

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文件和合同中事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法、内容及标准等。验收时,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果应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

(三)及时验收

采购人应及时组织验收。对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采购人可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告。

(四)细化方案

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工程类项目应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在一定期间内状态将会发生变化,且今后难以追溯的项目(如会展等),应当在状态发生改变前,根据前述相关要求及时验收,并形成书面确认记录。

(五)结果处理

验收结束后,应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自查机制

各市级预算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已完成政府采购合同备案项目的履约验收情况进行自查,主要检查合同约定事项是否已进行履约验收,验收书、验收记录等履约验收资料是否完备等。

2019年度内完成政府采购合同备案,且使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以及合同备案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小额工程类项目,各市级预算单位应当汇总相关情况后填报《2019年度政府采购合同备案项目履约验收情况自查表(货物、服务公开招标和小额工程100万元及以上)》(详见附件),并加盖公章交至主管预算单位,由其收齐后于6月底前统一报送我局政府采购监管处。以后年度请各市级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中,及时登记项目验收情况。

三、检查机制

我局将适时对各市级预算单位包括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在内的采购人主体责任相关事项履行情况进行抽查,并形成检查通报机制。

联系人:王     68616650

 

附件:2019年度政府采购合同备案项目履约验收情况自查表

(货物、服务公开招标和小额工程100万元及以上)

 

 

 苏州市财政局

2020518

附件:2019年度政府采购合同备案项目履约验收情况自查表(货物、服务公开招标和小额工程100万元及以上).xlsx

苏财购(2020)31号(202005031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