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市级 >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24号)
【发稿时间: 2020-04-09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关银行,有关企业:

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关于开展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苏财购字〔2015〕19号),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以下简称“政采贷”)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概念定义

政采贷,是指以政府采购为平台帮助中小微企业实现信用融资的行为。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的中小微企业,以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作为凭据向商业银行申请信用贷款,解决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的资金困难。

贷款银行原则上按不高于最近一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个基点的利率水平向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贷款额度由贷款银行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具体情况确定。贷款银行不得要求融资企业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或附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条件。

二、银行操作

(一)因苏财购字〔2015〕19号文中首批签约银行已过签约期,有意向开展苏州市级“政采贷”业务的银行可向我局提交《“政采贷”产品方案备案表》(详见附件1)备案,内容主要包括具体实施方案、提供相关优质服务和优惠等承诺。我局将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主办的“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上对已备案通过的银行开通“政采贷”业务权限,并将其名单和联系方式在政府采购供应商网上报名时予以公告。

(二)贷款银行既可以登录“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提交展示“政采贷”产品供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企业选择,也可以在“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上主动竞争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企业发出的融资需求,还可以在线下办理“政采贷”业务。

(三)贷款银行可通过“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或与地方征信平台对接,查询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管理水平及参与政府采购履约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贷款以及相应的授信额度。

(四)贷款银行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供应商进行信用审查,授信额度审批以及开设账户等相关工作。

(五)贷款银行按规定对申请信用融资的供应商提交的中标(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信息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与网上公告的信息核对,以确保合同列示的专属还款账号与贷款银行实际开设的账户一致。从供应商提交中标(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的时点起,贷款银行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审查,并按事先约定的优惠利率完成放款工作。

(六)贷款银行放款后,应及时向我局提交《“政采贷”备案表》(详见附件2)备案。

三、企业操作

(一)有融资需求的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企业既可以登录“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选择银行展示的“政采贷”产品,也可以在“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上发布融资需求供银行竞争,还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网上报名时公告的联系方式主动联系银行。

(二)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企业凭预中标(成交)公告向贷款银行提出信用资格预审申请。

(三)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企业在签署拟用于信用融资的政府采购合同时,应在合同首页中注明拟贷款银行专属还款账户。

(四)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企业凭中标(成交)通知书与经财政部门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向贷款银行提出信用融资申请。

(五)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企业应严格按贷款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时履行合同,配合验收工作,及时提交付款申请,保证按贷款合同约定还款。

各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精神,适时推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

 

附件:1.“政采贷”产品方案备案表

2.“政采贷”备案表

 

 

苏州市财政局

2020年4月8日

苏财购2020-24附件.doc

苏财购2020-24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