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 事业单位按规定将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上缴财政的,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一)
事业单位按规定需将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上缴本级财政的,根据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式的不同进行不同的账务处理。本期主要对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需上缴财政的情况进行说明。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财务会计主要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以及将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上缴财政时进行核算,由于该部分收益上缴财政,预算会计不做账务处理。 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事业单位按照应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同时按照此前确定的应收股利金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或“累计盈余”科目(此前确认的投资收益已经结转的),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将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上缴财政时,借记“应缴财政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某事业单位20X9年1月取得一项长期股权投资,单位采用成本法核算。6月,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5 000元,7月收到该笔现金股利。根据有关规定,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需上缴财政,8月单位将该笔现金股利上缴财政。 (1)6月宣告发放现金股利 财务会计账务处理: 借:应收股利 5 000 贷:投资收益 5 000 (2)7月实际收到现金股利 财务会计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5 000 贷:应缴财政款 5 000 借:投资收益 5 000 贷:应收股利 5 000 (3)8月上缴财政 财务会计账务处理: 借:应缴财政款 5 000 贷:银行存款 5 000 由于该部分收益上缴财政,预算会计均不做账务处理。 上述探讨及后期解答仅代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府会计研究所在研究过程中的理解和观点,不代表任何第三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