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重点领域信息
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告〔2021〕2号)
来源: 苏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1-02-01 10:11   访问量:

市级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为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代理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关于苏州市级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购字〔2016〕18号),以及《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20〕48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代理服务费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人在制定项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预算时,应当将代理服务费作为项目采购预算组成部分。

二、代理服务费未达到服务类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人应按照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自行选定社会代理机构;达到服务类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人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定社会代理机构。

三、采购人及其委托的社会代理机构在委托代理协议、采购文件和中标公告里均应明确列示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应与“苏州市政府采购网”相关公告信息一致)及具体金额,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提示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该项目代理服务费。

四、采购人在填报“苏州市级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备案单”选定社会代理机构时,应上传盖有采购人公章的选定代理机构过程说明扫描件,内容应体现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2021年1月29日

相关稿件
主办单位:苏州市财政局   网站支持IPV6   您是第个访问者
地址:苏州三香路998号 邮编:215004 电话:0512-68616851
ICP备案编号:苏ICP备10219514号-1 网站标识码:3205000001
苏公网安备 320508020106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