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为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代理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关于苏州市级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购字〔2016〕18号),以及《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20〕48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代理服务费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人在制定项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预算时,应当将代理服务费作为项目采购预算组成部分。
二、代理服务费未达到服务类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人应按照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自行选定社会代理机构;达到服务类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人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定社会代理机构。
三、采购人及其委托的社会代理机构在委托代理协议、采购文件和中标公告里均应明确列示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应与“苏州市政府采购网”相关公告信息一致)及具体金额,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提示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该项目代理服务费。
四、采购人在填报“苏州市级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备案单”选定社会代理机构时,应上传盖有采购人公章的选定代理机构过程说明扫描件,内容应体现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