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财政局、发改委(经发委)、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19〕3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6月25日
附件: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