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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解读】《苏州市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 苏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2-12-16 09:37   访问量:

一、背景

2014年修订的《苏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对我市服务业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2020年我市服务业增加值达10588.5亿元,首次迈上万亿台阶。但随着内外部环境变化,我市服务业发展迈入新阶段,原《办法》已无法很好地适应新形势的需求。特别是近年来,我市服务业扶持重点逐步向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倾斜,市政府先后出台《关于优化提升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关于苏州市加快培育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的若干意见》、《关于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创新发展的两项重点政策和十项重点举措》等系列政策措施,全方位推动我市生产性服务业整体优化提升。为此,市级引导资金的扶持重点及扶持方式也需相应做出调整。

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于2020年和2021年先后印发了《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5号)和《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21〕1号),对原《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30号)进行了修订,主要是结合我省服务业发展实际情况,对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进行了相应的优化调整,并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流程。2022年,为贯彻市委市政府指示精神,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支持新兴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和促进苏州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等相关政策。2022年8月17日,市政府印发关于推动新兴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苏府〔2022〕63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苏州市推动新兴服务业高质量发展2025行动计划(苏府办〔2022〕159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新兴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苏府办〔2022〕160号)。2022年10月18日,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22〕75号)。受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相关政策文件出台和苏州市新兴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苏州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出台影响,本《办法》制定时间有所延后。

鉴于上述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在参考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的基础上,结合今年新出台的新兴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和促进苏州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等相关政策,对2014年版管理办法完成了调整完善,形成了《苏州市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二、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为适应当前服务业发展和新形势的需求,亟需对2014年版的《苏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来规范指导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整合资金资源,优化资金使用方式和提升资金使用绩效,也有利于推动我市生产性服务业整体优化提升。

三、制定《办法》的可行性

《办法》参考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相关政策性文件,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并多次修改,通过了风险评估、公平性竞争审查、法规性审核、廉洁性审核,立足当前,着眼未来,能够为服务业发展起到规范、促进的作用,因此制定《办法》是可行的。

四、《办法》制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21〕9号)等。

五、《办法》的起草过程

《办法》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起草,先后通过市人民政府官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组织专家座谈会进行论证,根据各方意见,反复讨论修改,进行调整完善,通过了风险评估、公平性竞争审查、法规性审核、廉洁性审核等程序,最终形成了当前的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六、《办法》的主要特色与内容

此次办法的修订主要针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进行了调整完善,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适当简化了操作流程,同时与新出台的市级生产性服务业、新兴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和促进苏州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等相关政策进行了衔接。

本次办法修订的主要特色:一是强调了绩效管理和绩效结果的运用;二是部门职责更加清晰、管理环节和要求更加明确;三是根据我市实际重新梳理政策支持方向、规范资金使用方式,办法内容更清晰、更简洁,政策依据和储备更加完善。

整个办法共分为六章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定义和管理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主要明确财政部门、发改部门以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新兴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苏府办〔2022〕160号),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承担法律服务业、会计服务业、设计服务业等专业服务领域政策扶持职责,上述部门并无对应的专项资金来源,因此在市级服务业引导资金中统筹安排。因此本《办法》在“第二章管理职责”中明确了市发改部门的职责并新增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在“第四章资金分配和使用”和“第五章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中对市发改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相应进行了明确。

第三章使用范围和条件,明确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和申报主体的基本条件。第三章也是本次修订的重点内容,根据我市服务业发展实际及政策目标,重新梳理资金支持方向,取消原办法中对重点项目、聚集区、平台建设等方向的支持,增加支持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技术先进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数字经济示范企业、新兴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向。同时明确引导资金申报主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四章资金分配和使用,明确了项目的主要组织流程,对原办法的项目申报和资金管理流程重新梳理和简化。

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规定了市发改委指导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财政局根据管理要求对引导资金开展绩效再评价或重点评价;明确了专项资金的使用需遵守财经纪律并接受监督检查;明确了违规违纪的处罚规定;明确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的处罚规定。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办法的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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