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级市(区)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各社会代理机构:
现将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财购〔2022〕2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财购〔2022〕2号)
苏州市财政局
2022年1月21日
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的通知.pdf
层转《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财购【2022】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