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依法行政
关于2021年开展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评价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21〕27号)
来源: 苏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1-06-23 16:52   访问量:

各县级市(区)财政局: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评价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21〕53号)部署要求,决定从2021年6月起组织开展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评价的依据和原则

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以“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为基础,按照“标准统一、四级联动、分类评价、逐步推进”的原则,由财政部牵头,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部门共同参与,针对代理机构开展2020年度政府采购活动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各代理机构可自愿选择是否参加评价。

二、监督评价对象

各县级市(区)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要求,从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已登记的注册地址在本辖区内的代理机构名单中,随机抽取代理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作为被检查单位,抽取数量不少于7家,每家代理机构抽取的代理2020年度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少于5个。被检查单位自愿选择是否参与评价。

未列入被监督检查单位的代理机构,2020年度代理注册地址所在县级市(区)级政府采购项目数5个(含)以上的,可向所在县级市(区)财政部门申请评价,相应佐证材料按要求装订成册。

三、监督检查评价时间安排

本次监督检查评价时间从2021年6月24日开始,具体安排如下:

材料报送阶段(6月24日至7月8日):各县级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评价工作,于2021年6月29日前汇总本地区代理机构检查名单和评价名单报市财政局。市本级被监督检查单位由市财政部门具体确定。参加本次监督检查评价工作的代理机构根据财政部门通知要求,对照依据本机构相关情况及被抽取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对2020年度执业情况形成自查报告,参加评价单位形成自评报告,于2021年7月8日前报送财政部门。

书面审查阶段(7月9日至7月30日):财政部门成立监督检查评价工作组,监督检查评价工作组对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被检查单位编制工作底稿,对照评价指标体系,对参加评价单位编制评价底稿。

现场监督检查评价阶段(8月2日至8月20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监督检查评价工作组进一步到代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沟通、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或评价底稿。

处理处罚阶段(8月23日至9月18日):财政部门对监督检查评价中发现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各县级市(区)财政部门汇总形成本地区处理处罚信息,市财政局将汇总形成全市处理处罚结果报省财政厅。

汇总报告阶段(9月22日至10月8日):财政部门形成本级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各县级市(区)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监督检查评价工作报告,于10月8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含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市财政局汇总形成全市监督检查评价工作报告,按规定时间向省财政厅报送。

四、工作要求

各县级市(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监督检查评价工作,组织专门力量,建立专人联络机制,按时完整报送监督检查评价报告,确保监督检查评价工作顺利实施。

联系人: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施夏朦

联系电话:68616651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评价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21〕53号)

苏州市财政局

2021年6月23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评价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21〕53号)

相关稿件
主办单位:苏州市财政局   网站支持IPV6   您是第个访问者
地址:苏州三香路998号 邮编:215004 电话:0512-68616851
ICP备案编号:苏ICP备10219514号-1 网站标识码:3205000001
苏公网安备 320508020106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