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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 苏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0-08-21 16:02   访问量: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

对象

抽查内容及要求

抽查

比例

抽查

频次

抽查

方式

备注

1

财政收入检查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
第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采取监控、督促、调查、核查、审查、检查、评价等方法。
《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第32号令)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被监督对象执行财政、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具体包括下列内容:2.财政收入的征收管理情况;3.财政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资金的拨付情况

市财政局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相关单位

财政收入及其质量

10%以内

每年选择一些单位开展收入检查

现场检查

 

2

财政支出检查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
第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
《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第32号令)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被监督对象执行财政、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具体包括下列内容:4.财政支出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

市财政局

财政资金使用单位

重大财政政策执行、重大财政资金、财政预决算等

10%以内

每年选择一些重大财政政策和财政专项资金开展检查,选择一些部门单位预决算开展检查

现场检查

 

3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会计法》
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
第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采取监控、督促、调查、核查、审查、检查、评价等方法。
《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第32号令)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被监督对象执行财政、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具体包括下列内容:11.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市财政局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等

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基础工作情况等

5%以内

每年1

现场检查

 

4

代理记账机构及业务情况检查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财政部令80号)            

市财政局

代理记账机构

代理记账机构的机构和人员资质情况;机构执业质量情况

5%以内

每年1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5

单位账户检查

《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第32号令)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被监督对象执行财政、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具体包括下列内容:...(十)预算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变更、撤销和使用、管理情况。

市财政局

市级部门、单位、银行

是否按照规定开设、变更、撤销和使用、管理银行账户

5%以内

每年1

书面检查

 

6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市财政局

在苏州市从事政府采购的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业务

10%

每年1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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