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依法行政
关于2019年度政府采购专项督查典型案例的通报(苏财购〔2020〕23号)
来源: 苏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0-04-03 17:08   访问量: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市、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其他有关政府采购当事人:

为推动政府采购高质量稳步发展,深入贯彻落实市纪委四次全会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构建亲清政商关系,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市财政局成立检查组,市和县区派驻财政局纪检监察组嵌入,共同开展了2019年度政府采购专项督查工作,现将相关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整体情况

本次专项督查工作选取我市各县区预算单位2018年实施的10个政府采购项目为检查对象,合计预算金额3822.62万元,检查组通过采购档案书面审查、预算单位现场调查、所属财政部门处理三步走的方式,对项目采购流程进行了全过程检查,涵盖预算单位采购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采购需求调研和编制,代理机构执业规范,专家评审纪律,供应商投标等各个环节。

通过督查发现,我市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总体情况良好,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基本能够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但与此同时,在采购个别环节上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情况,应引起重视,亟需解决。根据检查结果,目前各市、区财政部门对10家预算单位完成了约谈和行政指导,对2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进行了约谈,对1家采购代理机构实施了行政处罚。我局选取部分项目以典型案例形式(附件)供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借鉴参考。

二、专项督查发现的问题

(一)预算单位采购内控制度有待完善。从预算单位执行采购内控制度的情况来看,一是采购内控制度的操作流程与单位实际业务流程关联度不够紧密,不能够完全体现“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原则,在内部制约、相互牵制、有效监督方面难以起到积极作用;二是少数预算单位领导对政府采购内控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督促力度不强,没有严格落实环节控制、制度控制、岗位控制、风险控制,实际操作与规定动作之间留有空白;三是采购关键环节未保留书面留痕,尤其在确定采购明细计划、采购需求时,缺少必要的集体决策、法律审核、公平竞争审查等书面记录,在选择代理机构环节,预算单位多数通过内部口头汇报、领导指定等方式确定,难以突出“择优”选择代理机构的标准和做法;四是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少数预算单位项目负责人在思想上存在等靠要思想,把“委托代理协议”看作主体责任的转让,全权委托代理机构操办,对确定采购需求和标准没有控制手段,相反,也有预算单位仅依据一家供应商的方案编制采购需求,容易导致采购文件出现歧视或排他性条款,在源头上难以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和竞争性。

(二)代理机构执业水平有待提高。通过督查发现,代理机构问题主要集中在,一是对委托代理协议签订程序不重视,委托内容不完整,事项不清晰,形式重于实质,导致后续问题处理时,与预算单位之间权责归属难以辨别;二是对部分采购项目没有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和规范,如设置与采购需求不符的资格条件,设置妨碍公平竞争机制的合同条款,设置不合理评审因素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等;三是对采购文件的保管手续不完整、不规范,少数代理机构存在参照工程代理的做法,仅保管中标或成交单位的投标文件,也存在部分代理机构未妥善保管评审过程的音视频资料,还存在代理机构未及时向采购人移交完整采购文件等情况。

(三)专家评审质素有待提升。评审专家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对采购文件合法、合规、合理性的判断不够积极主动,存在重结果轻过程的情况,尤其是当供应商针对资格条件、实质性响应要求已提出质疑的情况下,少数评审专家仍执意进行评审打分,未及时将问题有效处理在萌芽阶段;二是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标准和要求进行评审,在评审过程中随意变更评审标准,降低了政府采购的公信力;三是在评审现场,存在部分专家间协作打分,协商意见等情况,直接或间接影响了其他专家的评审结果。

(四)供应商诚信意识仍有待加强。通过本次督查发现,部分采购项目中,仍存在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成交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相关财政部门将继续追踪线索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三、下一步监管工作计划

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应当对上述问题对标对表、自查自纠、举一反三,在思想上提高认识,在操作上加强落实,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质效。下一步监管工作中,我局将定期开展政府采购领域专项督查,通过建立督查指标体系,督在关键,查在要害,促进预算单位做实做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公开,严格落实内控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提升预算单位采购人责任意识和业务水平;推动代理机构规范代理流程,提高执业水平和质量;严肃专家评审纪律,规范专家评审行为;加强供应商信用管理,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附件:典型案例四则

苏州市财政局

2020年4月1日

附件:

【典型案例一】

某预算单位采购一批厨房设备,预算金额29.08万元。经调查发现,该项目采购标的(不锈钢板材)预算的编制依据为“304不锈钢”,然公开发布的采购文件中采购标的要求变为“201不锈钢”,显然与预算编制的要求不匹配,预算也未做调整。项目标的交付时,成交单位实际供货材料为“201不锈钢”,成交金额18.8万元,节约率35.35%,成交价格较预算金额下浮比例较大,难以体现预算的源头控制作用。此外,检查组还发现,该项目采购文件未根据采购标的设置供应商特定条件,如《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燃气灶具和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资质证书,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该项目签订补充合同中,增加的“304不锈钢”设备超出原合同采购标的范围,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针对上述问题,财政部门已对该预算单位作出约谈和行政指导,督促其严格执行采购内控制度,认真做好采购需求的调研工作。

【典型案例二】

某预算单位采购项目内容为某测试技术服务,在未向财政部门申请预算经费的情况下,直接与供应商签订了合同,金额29.36万元。经核实当年度政府采购目录,该项目预算金额已达到政府采购服务类“C0901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起点金额标准15万元,然预算单位未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针对上述问题,财政部门已对该预算单位作出约谈和行政指导,督促其完善采购内控制度,认真做好采购计划编制和备案工作。

【典型案例三】

某代理机构在信息化建设项目评审过程中,未严格履行代理机构组织评标活动的相关义务,随意接听电话,发表言论干预评审专家,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财政部门已对该代理机构作出警告和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四】

某评审专家在厨房设备项目评审过程中,在采购文件未按法律法规要求明确供应商特定条件的情况下,继续进行评审,违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其次,因采购文件未列明强制节能产品的品目要求,评审专家在与供应商谈判过程中,随意变更评审标准,并最终确定成交单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降低了评审活动的严肃性和谨慎度,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财政部门已对该项目评审专家作出相应处理。


关于2019年度政府采购专项督查典型案例的通报(苏财购〔2020〕23号)

相关稿件
主办单位:苏州市财政局   网站支持IPV6   您是第个访问者
地址:苏州三香路998号 邮编:215004 电话:0512-68616851
ICP备案编号:苏ICP备10219514号-1 网站标识码:3205000001
苏公网安备 32050802010608号